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APP,专门聚合各种影视资源。他们自己不存电影,程序自动去别的网站抓取播放链接,整理分类、去掉广告,然后在自己APP里展示给用户看。
他们觉得自己很聪明:反正服务器上没存电影文件,只是提供了一个链接,不构成侵权吧?
版权方不这么认为,起诉了。法院认定,这款APP不是简单的提供搜索或链接,而是主动抓取、主动分类、主动去广告,这些干预行为已经超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避风港原则”的保护范围,不适用“单纯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免责条款。判了赔偿。
广东深圳一家做影视导航网站的也差不多,他们把全网热门影视的播放链接整理成目录,用户点进去直接跳转播放。但跳转之前他们做了个“去广告”处理,把原网站的片头广告全过滤掉了。结果原网站的广告收入没了,版权方起诉他们不正当竞争加侵权,赔得比前一家还多。
很多人以为“我不存储、只做链接”就能规避侵权。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你做了分类整理、去了广告、优化了用户体验,这些都不是单纯的“链接”,而是“提供”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