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家做跨境的卖家,在亚马逊上卖灯具。货是从批发市场进的,他也不清楚谁设计的,反正能卖就行。结果被深圳一家设计公司起诉了,说这灯具的外观跟他们的专利一模一样。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卖家说我不知道啊,我就是进货来卖的,要告告生产厂家去。
法官让他提供进货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证明这货是从正规渠道买的。他拿不出来。法院认定《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了赔偿。
河南郑州一个开实体店的老板也遇到过类似的事。他店里卖的一款小玩具被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起诉了,他拿出了进货单、微信转账记录、跟供货商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他确实不知道这东西侵权,而且能证明来源合法,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免除了赔偿责任。
做生意的老板们,进货一定签合同、开发票、留付款记录,不是为了做账,是为了出事的时候能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