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做影视解说的短视频账号,专门剪辑热门电影片段,配上自己的解说,做成短视频发布。粉丝不少,橱窗也开了,带货卖得还行。
然后他们被两家公司同时告了。一家是音乐版权方,说他们用了某首歌做背景音乐没授权;一家是电影出品方,说他们大量截取电影画面做剪辑没授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构成侵权。
账号运营者觉得冤:这叫二次创作,网上不都这么干吗?
但法院认定,这个账号开通了带货橱窗,属于商业性使用。背景音乐的使用超出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范畴,电影画面的使用量也过大,不构成合理使用。判了赔偿。
四川成都一个做游戏解说的博主,在视频里用了某游戏公司的原创动画片段做片头,每一期都用。游戏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他没理,结果被起诉了。他觉得很委屈:我帮你宣传游戏,你怎么还告我?但法院告诉他,帮忙宣传和侵权是两回事,没有授权就是不能用。
现在做短视频的人很多,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误区——只要我加了配音、加了剪辑、加了评论,就算二次创作,就能随便用别人的素材。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包括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等。带货账号用了整段音乐、大段电影画面,哪个法院都不会认定为合理使用。
